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

时间:2024-02-28 11:37:29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非婚生子女法律对其保护是一样的,其实跟婚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怎么样的,相信不少人不知道,那么小编跟大家一起了解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1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2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①在重婚案的背景下,和婚生子和私生子权利依旧平等,不会受到任何区别对待。②解除同居协议,不明显违背且是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③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用于抚养非婚生子女并无不妥。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案例

《陈某与陶某、曾某赠与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本案是关于由重婚案件引发出来的抚养权纠纷案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2011年8月4日《协议书》真实有效,陈某知晓、参与《协议书》协商过程并支付了约定补偿款给陶某,并无不当。首先,陈某主张《协议书》系曾某与陶某恶意串通共同伪造,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根据《协议书》约定,曾某应自2011年12月31日起每年12月31日支付陶某10万元。陶某在曾某未按约定于2011年12月31日支付10万元到期款项的情况下,仍于2012年10月20日、21日分两次共向曾某转账85000元用于归还之前向曾某的借款,该节事实虽然存疑,但仅此不足以证明《协议书》系伪造。

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某于2009年底伪造了其与陶某的结婚证及初婚未育未抱养证明,但并不能据此证明《协议书》即系曾某与陶某共同伪造。曾某在《协议书》签订后是否仍与陶某保持往来仅关涉二人有无遵守《协议书》相关约定问题,也不影响《协议书》客观真实性的认定

。其次,曾某于2011年8月4日向陶某转账670000元,其中包括陈某要求其同学于2011年8月3日转账给曾某的70000元、陈某于2011年8月4日从其银行账户取款并存入曾某银行账户的28000元,其余款项由曾某的亲属或朋友于2011年8月3日存入曾某银行账户。

另外,陈某还于2011年8月2日、3日通过银行卡分别转账给陶某50000元、10000元。从上述事实来看,相关款项的筹集支付时间集中在《协议书》签订当日或签订前一、二日,其中670000元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与《协议书》有关“在协议签订后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67万元整”的约定相吻合,且陈某参与筹集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朱付金、万国芳均证实当时曾陪同陶某与陈某、曾某就曾嘉橦的抚养费及给予陶某补偿问题进行协调的证言等事实和证据,原判采信曾某与陶某的主张,认定陈某对《协议书》的约定内容知晓且同意,并支付约定补偿款给陶某,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相关婚姻法律规定,曾嘉橦虽系曾某与陶某二人的非婚生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曾某对其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判对曾某以其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支付曾嘉橦的抚养、生育费用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陈慧主张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问题,但未提供有关确认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故其该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陈慧的再审申请。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判定标准3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都设有认领和准正制度。

①认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特别是生父确认其为自己子女的法律程序。有的国家规定生父生母均得为认领人。有的国家规定只需生父认领,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生父主动认领者,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其生父认领者,称为强制认领。

②准正。

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法律地位的程序。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认领或生父、生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准正。

我国现行《婚姻法》未确立对非婚生子女生父强制认领的制度,但在审判实践中是受理此类案件的。

起诉时,通常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如:生母在受胎期内有与被告同居或被欺负的事实或证据等。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

目前,科学的鉴定方法是用人体组织细胞核(简称DNA)进行抗原试验。经鉴定证据确凿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出生以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是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同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据此,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均有权(也有义务)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参照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不随孩子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未经孩子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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