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采用“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制度
企业可采用“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制度,可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企业可采用“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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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企业可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据介绍,2013年以来,人社部分批取消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开遴选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要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
但现实中,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在纵向晋升上存在“天花板”、职业技能水平与使用待遇不能有效结合等问题依然突出,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此,人社部于2021年开展了特级技师评聘试点,此次《意见》出台就是在总结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的。
《意见》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
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意见》强调,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意见》要求,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
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
下一步,人社部将指导各地各行业企业稳妥有序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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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改善新职业人才供给质量结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将择优遴选一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对20个新职业劳动者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包括互联网营销师、网约配送员、电子竞技员、人工智能训练师等。
目前,北京市新职业认定实行清单化管理,将根据国家新职业发布情况动态调整。
目前,北京市的'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分为五个技能等级,分别是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将纳入北京市技能人才统计范围。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安排使用技能人才,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
《通知》指出,北京市将面向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以“自愿申报、择优遴选、成熟一家、公布一家”的原则,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
通过“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评估”等方式,择优遴选出一批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为新职业劳动者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遴选出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纳入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目前北京市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经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发布公告、资格确认、实施认定、证书发放和备案、质量督导”等程序,面向社会开展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将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同时,探索实施“一岗双认”评价模式,即同一岗位,劳动者可以获得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以同时获得企业岗位认证证书,打通新职业人才发展通道,推动实现国家职业与企业岗位人才评价的有效衔接。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将落实“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主体责任,认定结果要经得起市场检验、为社会广泛认可。
《通知》明确,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得超范围、跨行政区域开展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跟踪问效,提高证书市场认可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创新评价服务模式,探索开展在线评价,并将认定工作与培训工作有机结合,有效提升社会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对在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不履行工作承诺的,将退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终止机构备案;有涉嫌违纪违法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趋势,立足新产业发展需求,加大对新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优化服务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备案公布一批新职业认定机构,引导劳动者通过备案机构报名参加新职业认定,确保北京市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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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待遇水平,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意见》提出,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企业可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
《意见》强调,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
《意见》要求,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应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则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